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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媛 通讯员 樊国强)2011年4月20日晚10时许,西安某大学学生阿强(化名)和礼泉某中学高三学生阿美(化名)在礼泉县某村一巷道内,商量私奔的事。因阿美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阿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在阿美身上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据了解,该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赔偿阿美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1500元,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亲属赔偿阿美残疾赔偿金、鉴定费50000元,被害人阿美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强因欲与被害人阿美私奔被拒,不计后果持刀连砍被害人数刀,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该案被告人实施犯罪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强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因恋爱关系引发的激情犯罪,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2012年6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阿强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