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新闻仅授权华商网和腾讯网转载,其他转载须联系授权,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昨日上午,礼泉县人民法院对文长征涉黑团伙1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本报记者 靳贤扬 摄
昨日上午,礼泉县人民法院对文长征涉黑团伙13 名犯罪成员进行公开审判。审判结束后,涉案人员走出法庭面带微笑,而在一旁的亲属却是泪流满面
昨日上午,经过审判长两个小时的宣读,长达145页的刑事判决书递交到被告手中。至此,这起以文长征(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审判终于结束。该团伙13名被告分别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一年四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形成二次从业形成非法组织
文长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从事货运信息行业,2005年底因指使员工在咸阳市挡车强行配货、收取信息费,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满释放后,文长征继续从事物流信息行业,并“总结”被打击教训,由自己当幕后老板,笼络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建“外围组织”,任命刘云海为外围组织经理,对外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文长征一般只单独对被告人刘云海进行安排,再由其向其他外围成员传达命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每次作案,事前有安排,事后有汇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对部门经理、员工和外围打手,文长征制定了不成文的规定,如不允许员工跳槽、兼职,离开本单位3年内不得涉足货运信息等,违反规定者,轻则罚款,重则殴打。
文长征自2007年二次从事货运信息业以来,先后在西安市、咸阳市、礼泉县、彬县等地开办了焦作车队、洛阳车队、同步发、徐州专线、山东专线、安徽专线等14个货运信息部。雇佣周某等人做部门经理,自己做幕后老板。为逃避打击,各分支机构均不设会计、出纳,没有收支账本,每天进行核算,扣除各类支出,将纯利润交由被告人袁某某(文长征妻子)管理。
■手段威胁、殴打控制同行
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达到非法控制营运线路和营运车辆敛取钱财的目的,文长征对外围组织下达指令,组织外围组织成员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从事信息行业的同行人实施故意伤害,其他车队实施强迫交易,并对其他信息行业业主实施殴打、威胁等违法行为,称霸信息物流行业。文长征还以暴力为后盾,对外来车辆强行配货,从中渔利,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其主要行为是控制由礼泉发往河南方向的货运业务,强行拦截车辆、暴力威胁驾驶人员,以达到控制车辆的目的;部分控制入礼泉拉货的车辆;控制同行竞争者,对其进行故意伤害,迫使其退出货运信息市场。
法院审理查明,以文长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8起,其中实施故意伤害5起,重伤1人,轻伤4人,伤残1人;实施敲诈勒索2起,实施强迫交易1起;实施违法行为4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犯罪9起,其中实施故意伤害8起,轻伤9人,轻微伤5人,伤残1人;敲诈勒索1起。
■判决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文长征为了聚敛钱财,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制定了不成文的纪律,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入,以非法收入为该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和用于作案经费,并且在信息物流行业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中造成重大影响,该组织的特征已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终,被告人刘云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董某某、闫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七年、四年、四年、三年、两年八个月;被告人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曹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两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收益389万余元,5台车子,4套房产予以没收。
礼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运锋说,本次审理对以文长征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几名外围组织骨干成员判处了较重的惩罚,充分彰显了法律从重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
礼泉是信息物流大县,本案件的审判,在礼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标志着该县信息物流行业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论焦点,李运锋表示,该案组织特征明显,文长征为首,刘云海等几人为骨干,组织纪律明确,成员固定,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获取巨额利润。并非法控制车辆、员工、同行,对多名同行实施故意伤害。依此认定了其以商养黑的组织特征。
本报记者靳贤扬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