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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昨搬到驾校宣判 学员称:以后绝不称喝酒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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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3: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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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刑本报记者周哲摄
  本报讯(记者李媛)昨日上午10时,渭城区人民法院在某驾校训练场公开宣判一起“醉驾”案件,旨对新学员以警示。
  
  据现场了解,正在训练的近百名学员旁听此次宣判,有学员当场表示酒后驾车的教训惨痛,以后切记开车不能喝酒。
  
  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某公司的小车司机高某,下班后私自将自己驾驶的公司丰田越野车开出。高某叫来朋友方某,一同驱车前往市区北大街一家烧烤店喝酒,直至次日零时。高某醉酒驾车,在该烧烤店门前倒车时,撞到刘某的三轮车前轮。
  
  随后,方某醉酒驾驶该车从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花店巷西口北侧附近时,与冯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追尾。货车失控后,又撞到一旁停放的三轮车,致使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咸阳市中心医院检测,被告人方某、高某血清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51.3mg/dl、113mg/dl。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认定,方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高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方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同时,方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单位车辆损失67895元,高某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任凯荣说,将案件的宣判在训练场地举行,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让新学员们更加深刻地了解到酒后驾驶的危害,同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酒后驾车的教训是惨痛的,拿到驾照后我会切记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一名姓付的学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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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8: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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