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城事

所属分类: 论坛 西咸城事

本版主题: 7781

今日更新: 0

咸阳新闻,西咸新闻、咸阳要闻、西咸要闻、今日咸阳、今日西咸、城市动态发布。
发布新主题

咸阳人速看!事关电价!明年1月1日起执行!

0 / 74097
     

签到天数: 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6876

主题

1654

回帖

5万

积分

超级管理员

积分
54258
发表于 2021-11-15 09: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11115092810.jpg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及提升整体利用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我委将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二、完善机制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峰谷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每个时段8个小时。高峰时段为8:00-11:30、18:3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电能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三、其他事项
(一)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尖峰电价单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对目前不满足分时计量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应在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并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向相关用户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认真分析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向我委报告上年度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根据全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等情况,我委将适时研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后台
咸鱼网二维码.jpg
公众号后台回复【公租房】
进入咸阳公租房、廉租房线上申请平台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