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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城区养狗新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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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7: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犬只伤人、犬只扰民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养犬问题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影响市民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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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公布,小编摘取大家比较关注的部分内容,一起来看看!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犬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免疫接种与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调整,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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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的场所且独户居住。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展与改革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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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不得超过2米,并为大型犬只佩戴犬用嘴套;
(三)避让他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避开高峰时间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束犬链(绳)、贴身携带犬只;
(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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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助残犬,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这些行为将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5、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
7、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以下养犬管理工作:
(一)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本居住区居民就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三)接受居民对违法养犬的举报、投诉,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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