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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看看这些人具体犯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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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咸阳市纪委市监委通报
近期查处的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泾阳县兴隆中学校长刘西宁,在任蒋路中心校校长期间违规向教职工发放津补贴164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泾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韩进,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并收受礼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泾阳县政府督导室督学刘玉有,在任三渠镇中心校校长期间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给教职工发放津补贴109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彬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正虎,违规组织人员接受他人宴请,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彬县新民镇吃茶坡村村委会副主任王宏利,2013年1月至10月,先后3次组织或参与违规公款用餐,共支出1526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长武县文化馆馆长洪东海,2013年至2015年违规发放加班补助、报销通讯费等共计22401.33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长武县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雷宏斌,2013年至2016年违规向单位职工发放下乡补助、加班费、通讯费等共计130967.63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会计贾俊对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票据报销审核不严,并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旬邑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会计杜建军,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乾县管理部主任李如银,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违规发放加班补助费、签到费共计139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
咸阳市各级各部门要从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教训,从严管理、严格监督,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五一”期间,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系列讲话要求,把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精心安排部署本县市区、本部门“五一”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挥“头雁效应”,身体力行、以上率下,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围绕“五一”期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买购物卡,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问题,以及利用机关食堂大吃大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接受“一桌餐”吃请、“不吃公款吃老板”、利用微信红包或网络购物送节礼等隐形变异问题,开展严格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起,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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