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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公交公司病车上路撞出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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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咸阳市公交公司一辆城区线路车,竟然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载客运行。不料在十字路口,司机减速不及 ,将一名路人撞成了植物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者120余万元。更让人不解的是,执行判决的秦都区法院,却将执行回来的120万元留了一半,只给受害者60万元。此事在当地引起群众极大的愤恨和关注。
2010年4月20日下午13时40分,咸阳市公交公司司机周晓青驾驶车牌号为陕D26805的一辆城区线路大客车,沿乐育路由北向南,行至电影院十字南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何民创相撞,致何受伤。事故经渭城区**大队认定,周晓青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行驶到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过错明显,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62岁的何民创是陕西秦东物流公司职工,事故后分别两次共住院治疗279天。最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后植物状态、一级伤残、多发脑梗塞、脑积水、四肢瘫痪肌力1级、肌肉萎缩、提睾反射**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属一级护理依赖。
在渭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该院认定公交公司和何民创分别对事故承担80%和20%的责任,交强险承保单位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支公司负责1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咸阳市公交公司支付赔偿何民创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80671.2元。
对这样的判决,何民创不服,认为法院明显偏袒公交公司,也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随后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为:咸阳市公交公司支付赔偿何民创各项费用1150451.01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咸阳市公交公司并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何民创先是申请渭城区法院强制执行,不知何故,该院连案都不愿意立。经过一番曲折,何民创最后在秦都区法院成功立案。该院2011年12月26日也成功的从咸阳市公交公司执行回来120万元应付赔偿金。但是,2012年1月11日,秦都法院支付执行款,最终何民创只拿到了一半60万元。其余的另一半法院就是不给。何民创的代理人多次前去交涉也无果。
面对剩余的60余万元,秦都区法院主管院长和执行局法官说,是有60万元执行款还没有给当事人。这件事咸阳市中院有领导打过招呼了,害怕出现啥问题,到时候再执行回转就困难了。现在他们正等待咸阳市中院对这个案子立案。
立什么案呢?用秦都区法院领导和法官的话说,就是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判的“有问题”。那么,有问题的判决怎么会在咸阳市中院出台呢?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人们期待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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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1: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竟然有这种事,需要知道后续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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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9-20 10:36:04
大有截留执行款得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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