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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定酒驾同饮者“连坐” 咸阳人各抒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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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0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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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济南交警部门出台“司机酒驾同饮者将被处罚”等酒驾新规,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便引来种种争议。而对于这一规定,咸阳市民也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济南新政
  
  酒驾同饮者未劝阻将处罚
  
  据人民网报道,自2月9日起,山东省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并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嫌犯的名单。

  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济南市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确定为饮酒后驾驶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凡是确认醉酒驾驶的,就地约束至酒醒,并立即办理刑拘手续,不得取保候审。根据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

  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咸阳市民观点
  
  支持者:
  
  考虑到自身安全
  
  有5年驾龄的侯先生说,他在看了电视上关于此事的新闻报道后,认为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这项酒驾新规是可以接受的。和驾驶人在一块儿喝酒的人,即使是考虑到自身的安全,也不应该让驾驶人饮酒后驾车,更不应该明知其酒驾,还继续乘坐。

  市民张荣霞女士和张和平女士的观点基本一致,她们认为,既然知道对方要开车,就应该及时劝阻驾驶人不要饮酒。如不加以阻止,就相当于促使更多的“马路杀手”上路。“同饮者,坐酒驾人的车,就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都抛在了脑后,这样的不负责,就应该受到处罚,所以我支持这个规定。”

  反对者:
  
  行政部门 无权制定法规
  
  开了十几年车的李先生则认为,驾驶人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旁人是没有办法阻止其行为的。自己的车,自己的财产,就应该自己负起该负的责任,而让同饮者去承担连带的责任,这样坐车的人很冤枉。

  “驾驶人选择酒后驾驶,那是主观自杀,却要同饮者一起担责。这不就像是,一个犯罪,全家人一起跟着受牵连的连坐一样了吗?我已经有21年的驾龄,我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张先生说。

  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就行政法来说,济南交警队的行为不合法,作为行政部门,无权制定法律。就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交警部门只是一个执法机关,而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让非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这样有损社会主义法治。

  本报记者 薛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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