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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公司“告”房客 工行讨2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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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2: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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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营业大厅,租我们每平方米的房价是55元,租另一家却是101元。”认为所签租房合同中的租赁价格不公,咸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下称电影公司)向咸阳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与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下称工行)所签订原合同,将租赁价格变为每平方米132元,增加租赁费260万。
  
  电影公司
  
  同样地段租金差一倍
  
  据电影公司负责人郑炳权介绍,2008年6月,公司和工行签订租房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租赁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赁房屋位于咸阳市体育场文苑大厦一楼西侧,面积为236.36平方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5元,年租金15.6万元。
  
  该合同未履行前,电影公司发现合同签订之时的租金价格与周边市场价格差距明显,房屋使用面积和合同面积严重不符。“在合同履行之前,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故此公司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递交申请,请求裁定对该合同进行变更。”
  
  郑炳权说:“在发现同一大厅租房价格相差一倍后,我们还发现工行与该房屋前任租赁者签订的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房屋转租合同时,每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32元。相对于给我们的55元,这里的差距太大了。”
  
  在仲裁期间,电影公司发现所出租房屋面积有误差,随申请由仲裁委出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租赁房屋面积鉴定,最终确认工行所租电影公司房屋面积实际为314.68平方米。
  
  “我们的诉讼请求中,除追加260万元房租外,还有工行之前少算面积78.32平方米部分应缴的租赁费12.7万元。”郑炳权说。
  
  工行
  
  不存在变更法定事由
  
  记者在工行递交给仲裁委的一份答辩状中看到,“2008年工行与电影公司所签租房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房屋租赁面积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签订的,不存在面积不符。工行已于2008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电影公司91个月零10天的租金118.7万元。”工行认为,合同不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2月10日,工行风险管理部张经理说,“工行营业厅现租用文苑大厦的房屋,属两家房主所有,除电影公司外,另一家为某房地产公司。工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01.15元。但实际上,工行租赁房地产公司一层面积为353.64平方米、二层296.76平方米,总面积为650.4平方米,平均下来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是55元。
  
  张经理说,与前一转租户签订每月每平方米132元的租房合同,是因此前该房屋为一家餐馆,需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转让费,合同将此部分费用分摊到了房租中。
  
  10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开庭审理。咸阳仲裁委当庭未对此案进行裁决。
  
  本报记者靳贤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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