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原创新闻,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手捧一纸民事判决书,咸阳华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泉公司)董事长李心亮满脸无奈:“被告作为事业单位,本应更加能够体谅我们这些老人拿不到养老金时的困难才对。”
截至昨日,他们公司与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开发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了7年多,却一直因种种原因未能被顺利执行。
公司转让了
仍有余款未付清
1994年9月,华泉公司(原咸阳第二塑料厂)与农工商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有偿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华泉公司将自己2627余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给农工商开发公司,供其开发。转让费总额,共计130余万元。
1998年9月,因搬迁、付款、土地交付、化粪池修建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在渭城区经贸局原相关领导的参与下,双方就争议的上述四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中,华泉公司实际占用农工商开发公司的土地,按后者之前征用土地的平均平方米单位,退还对方。
对于农工商开发公司的付款方法,双方这次约定,当年11月底,其应付清华泉公司土地转让费全部余额。
然而,至2000年12月,农工商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渭城区工商局予以吊销时,其仍有80余万元款项未付给华泉公司。
“营业执照被吊销,意味着这个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华泉公司法律顾问张功臣说。
法院判决
开办单位应连带清偿
农工商开发公司于1992年9月,在渭城区工商管理局登记成立。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
该公司由咸阳市渭城区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总公司)申请开办,其申报注册资金100万元,也由后者投入。
因此,2003年,华泉公司将农工商开发公司、农工商总公司,一并诉至渭城区人民法院。
2004年6月,法院判决,渭城区农工商开发公司应付华泉公司80余万元余款,加自1998年(双方达成一致的付款年限)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法院还判决,农工商总公司就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农工商总公司有义务就其下属开发公司不能够清偿的部分进行清偿。”张功臣介绍。
在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有效期内,农工商开发公司及其开办单位农工商总公司,均未上诉。
先后裁定
多次均未能顺利执行
判决书生效当年,华泉公司向渭城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者予以立案。
然而,因种种原因,2007年4月,渭城区法院申请咸阳市中院对案件作提级执行。同年5月18日,咸阳市中院将案件指令秦都区法院执行。
2008年8月,秦都区法院裁定,追加渭城区人民政府和渭城区东郊民营企业园区管委会(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为案件被执行人。
秦都区法院这样做的原因是,渭城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确认,将农工商总公司的资产及人员,归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并明确该公司的全部债务由后者承担,同时将部分土地产权归区政府所有。
不服追加裁定,渭城区人民政府和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向秦都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后者驳回。
渭城区人民政府不服,向咸阳中院申请复议。
咸阳中院经审查认为,秦都区法院仅凭渭城区人民政府的一个会议纪要,就追加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并撤销了秦都区法院之前的追加裁定。
2009年2月,秦都区法院也申请咸阳中院,对案件作提级执行。
同年5月,咸阳中院对该案提级执行,并于2010年6月,以渭城区人民政府上述常务会议纪要为依据,作出裁定,追加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为案件被执行人。
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但被后者于去年5月予以驳回。
渭城区政府将着手调查
省高院审理时最终查明,原来,咸阳市中院在执行华泉公司申请执行农工商开发公司、农工商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上述两个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依据渭城区人民政府上述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将农工商总公司资产及其人员,归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其所有债权债务也由其承担等内容,追加农工商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即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省高院执行裁定书已下达近10个月,缘何执行进度却如此缓慢?
昨日,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虽是事业单位,但我们中心的账号里,也没有钱财可供执行。”
“上回中院已经来人对我们中心的账户进行了查明,全中心账户里仅有的6千块钱,也早就被中院冻结了。但除此之外,真没有钱了。”该负责人称,“就是那6千块钱,也是上回政府发放的奖金。”
不过,他也称,他们愿意就此事积极同华泉公司代表作友好协商。
对此,华泉公司董事长李心亮称,事实上早在此之前,他们双方已协商过几次,但均是无果而终。“当然,倘若这次他们能拿出足够诚意的话,我们也愿意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就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关于“该中心账号中仅有的6千多块钱早已被冻结”的说法,昨日下午,咸阳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给予了认可。
对于接下来如何推动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该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将积极主动与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即渭城区政府取得联系,共同商讨问题解决之法。
随后,渭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称,截至昨日,区政府并没有接到渭城区泾渭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此情况的汇报,因此,他们对于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尚不知情,待调查清楚后再回复记者。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黄香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