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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嫌犯盗窃31万余元  最高获刑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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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01: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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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卜亮通讯员王浩然)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磊、刘鑫、宋涛、雷宇、刘飞(均为化名)犯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年6个月、12年、11年、6年。
  
  2008年8月,被告人李磊、刘鑫、刘飞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在咸阳市红星烟酒商行进行盗窃。李磊把商店门撬开后,刘飞和刘鑫将店内的烟抱上车,3人共盗窃芙蓉王等各种类香烟共计5754元,后被告人李磊以3800元低价销售给他人,三人将赃款挥霍。
  
  2009年至2010年间,该团伙分别在咸阳、西安等地,采取相同的手段盗窃各类香烟酒和其他物品。
  
  李磊、刘鑫、宋涛、雷宇、刘飞多次流窜盗窃,涉案金额达31万余元。以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磊、刘鑫、宋涛、雷宇、刘飞有期徒刑,分别为15年、12年6个月、12年、11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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