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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致人死亡  肇事司机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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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0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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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卜亮通讯员王浩然)2008年,王玉岗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轿车撞人,致一死一伤。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玉岗有期徒刑3年。
  
  2008年2月5日晚7时许,王玉岗驾驶捷达轿车,将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撞倒。之后,王玉岗驾车逃离现场。被撞的张某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均受伤,周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6月6日,王玉岗在家属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王玉岗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玉岗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其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岗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玉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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