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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农籍人员 可享受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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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2: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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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1日起,曾在陕西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具有农业户籍,并且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享受养老补助金了,凡是曾经工龄满一年的人员每月最低可领59元。

  昨日,咸阳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对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且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待遇标准
  
  对上述人员可享受的养老补助待遇,是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

  其中,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

  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提醒:按相关规定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符合条件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册和养老补助标准,所在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助代发工作。

  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咸阳市人社局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或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  严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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