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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卜亮)本来只是课间玩闹,谁料,涛涛无意间用笔戳伤同学的眼睛。2011年12月3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陈阳法庭审理终结了这起发生在校园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除涛涛的法定代理人外,学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涛涛和倩倩两人就读于咸阳某小学,念六年级。去年3月24日下午4时许,课间休息时间,涛涛将倩倩手中的笔夺走。正当倩倩抬头看时,涛涛手中的笔滑落,掉在倩倩的右眼。后经诊断,倩倩为右眼角膜穿通伤。
受伤后,倩倩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涛涛的家长均已承担。为索要相关赔偿,倩倩将涛涛及其所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涛涛致倩倩右眼受伤,但因涛涛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学校对涛涛和倩倩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故涛涛在学校致倩倩受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1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判处,倩倩因事故产生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32元,由涛涛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425.6元,学校承担16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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