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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又上诉  却只为索要停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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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胖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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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1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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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全将起诉材料摆出来后,开始讲述事件经过   本报记者 周哲 摄

  贷款、借钱,再加上家里的储蓄,王双全终于给儿子王伟凑齐了买货车的12万元。谁想,欠债还未还清,王伟开车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
  
  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从一个黑色公文包里,王双全掏出各种资料——彬县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彬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等。随后,王双全说起事情经过。时间回溯至2011年5月6日晚,王双全的儿子王伟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行至彬县火石咀G312线1633KM+450M处时,被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碰撞,致使王伟的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要求马某在3天内修好我们的货车。”王双全介绍,但对方并没有按照时间修好车。5月23日,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车辆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伟无事故责任。“车在修理厂放了整整80天,直到7月25日,才开回来。”王双全表示。因货车放在修理厂维修,耽误了生意。于是,王双全先后多次找马某索要车辆停运损失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赔偿。
  
  “对方不给钱,所以8月5日,将他告到彬县人民法院。”王双全表示,因对彬县人民法院判决存有异议,10月11日,又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不到位才上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月14日,已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王双全说,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某赔偿货车修复期间的停运费1600元、误工费20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75元。
  
  “对方赔偿不到位,我们才上诉的。”王双全算了一笔账,在事故发生前,王伟刚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合同期限是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帮人运输玉米。
  
  “运一吨玉米,对方支付105块钱运费。儿子一天拉一趟,一趟拉13吨,能挣1365块钱。”王双全说,除去燃油费、人工费等费用,一天净赚600元。货车在修理厂停放80天,算下来车辆停运损失为48000元。
  
  案件已发回重审
  
  昨日,就此事,彬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工作人员说,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
  
  2011年12月22日,彬县人民法院从咸阳市中级人员法院取回该案卷宗。最近,已将该案分到法院审判监督庭。至于何时开庭,时间暂未确定,在法院开庭之前,会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本报记者卜亮
神经病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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