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原创新闻,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严淑萍)从这个月开始,只要你有能力想做生意,再也不用担心身份限制、经营范围限制了。今日起,《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没了,营业执照没期限了,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也不受限制了等,新条例实施后为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带来了优惠。
同时,今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据悉《个体工商户条例》经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就已开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这次发布的《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个体户雇工数不再受限制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只要有能力就能当老板
《暂行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条例》规定,只要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新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就能成为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都应依法予以登记。
不能再申请歇业
新《条例》取消了个体户申请歇业的规定,改为: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新《条例》还明令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此外,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虽然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取消了这一收费项目,但这次是从法规中彻底取消了这一收费规定。
营业执照没有期限限制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经验照后一直有效。另外,以前的《暂行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行为,会直接处罚或吊销执照。而新《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在处罚前增加了“限期改正”环节,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相比于《暂行条例》,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这意味着无论注册资金是几百万元,还是一元钱,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可申请贷款
《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扶持与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和场地困难等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地方各级政府应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温馨提示
今起启用
新版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文件,《个体工商户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将启用新的登记格式文书。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另外,今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