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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市民孙先生一家三口在朝阳一路一家火锅店吃饭,饭还没吃完,就发现手机不见了。他要求店方赔偿一半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结果发生肢体冲突。
■缘由
在火锅店吃饭“丢”了手机
昨日上午11时许,在朝阳一路的“胖胖红火锅串串香”店内,服务员正忙着择菜。
小吴是当日负责招呼孙先生一家的服务员,她说:“当晚9点多,那位吃饭的先生说他的iphone3不见了,要求店方赔偿一半损失,即2400元。”
“老板不愿意,说是给50元的优惠券。对方当下就摔了我们的凳子,于是我们就赶紧报了警。”小吴说,警察赶来之前,孙先生的两个朋友已经来到了店里。
渭城区刑警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后,便将孙先生和火锅店老板马先生带回去做笔录。做完笔录后,警察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时,双方各不相让,便发生了肢体冲突。
马先生的姐姐马女士说:“丢手机的人将我弟妹的头发拽了一下,还在她腿上踢了一脚。”
于是,店方再次报了警。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后,急忙制止正在撕扯的双方,并将孙先生、马先生夫妇带到派出所。
孙先生临走时交待他的朋友,不要离开店里,等到事情解决了才能离开。
马女士说:“当时都半夜12点了,那两个人仍坚持要赔了钱才肯走,最后没办法,我再次报警,后来警察才将他们劝走。”
■进展
坚持要店家给个说法
昨日中午12时38分,三名男子来到该火锅店里,一进门,就问马女士丢手机的事情如何解决。
其中穿着棕色衣服的男子便是孙先生。
“我在你们这里消费,手机丢了你们就有一半的责任,我的机子是4800元,你们赔一半,这事就算了。”孙先生说。马女士说:“不可能,你们都打了人,我们的医药费谁掏?”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当晚8时许来该火锅店吃饭,他坐下后,就把外套挂在椅背上,“快吃完了,老婆问我几点了,我一摸兜,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被问到为何要扯马先生妻子的头发时,孙先生说:“我一看他老婆撕扯俺媳妇,我当然要去保护了,后来就撕扭在一起了。”
下午2时许,派出所民警赶了过来,和店主及孙先生分别进行了交谈。民警临走时对孙先生说:“你们先自己协商解决,但是不许闹事,不能影响人家正常营业。等到对方(马先生的妻子)的伤检结果确定以后,再说后面的事情。”
马先生说:“我妻子现在头皮被拉伤,导致眼睛视力模糊,已经不能来店里正常上班了。2400元的赔偿我们无法接受,如果对方仍坚持这一要求,可以走法律程序。”
在火锅店巡视一圈,并未发现有监控,也不见任何的防盗提示标识。
■律师
首先要证明
确实是在店里丢了手机
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志锋介绍,根据《合同法》第6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44条规定,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物品丢失时,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店方保管,如果丢失,店方应付相应责任;如果是可以随身携带,应由消费者自行保管,商家没有相关的保管责任,但是,如果消费者基于信任的情况将物品放在店内,而中途离开,店方应负部分责任。
李志锋个人认为,孙先生将衣服挂在椅背上,是为了接受店方的服务才这么做的,此时对手机的保管责任已经进行了转嫁。如果孙先生的手机确实是在店内丢失,店方应负有部分责任。
孙先生要索赔,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手机确实是在店内丢失的,其次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手机的价值。本报记者薛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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