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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各小区供暖费无统一定价 计费将逐步按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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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胖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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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8: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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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虽然每年的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但关于冬季取暖费的收取却很早就议论开来。省物价局已经于17日下发《通知》,规定今冬集中供暖取暖价最高入户价不得超过5.8元/㎡;并规定热力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碰口费”。此外,市民比较关心的取暖费计价问题也有了新的政策,就是到2013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而非现在的按面积收费。
  
  取暖费计价
  
  供暖价涨了,更多的居民都表示,按面积交热费不划算,应该实行按计量收费,这样既不浪费资源,也省钱。但据了解,目前咸阳城区内近九成以上的建筑都在执行按面积收费。
  
  昨日从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由于咸阳城区内的大部分建筑建立年份早,都是按照面积收费,在“十一五”期间,已经将城区内的一部分住宅楼改造成了分户计量供热,但所占比例依然很小,“十有八九的小区都是按面积收取供暖费的。”
  
  目前的“十二五”计划中,供热改造也被列入其中了。
  
  据了解,陕西省已提出了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即从2010年开始,新竣工建筑(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近日,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陕西各地要加大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力度,务必在今年采暖季以前,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并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到2013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此外,从本月开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全省范围内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新建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以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责任,采取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的方式进行处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表示,全省各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得申报园林城市;已获得称号的,要在2012年7月前整改达标,否则将被摘牌。
  
  政府政策
  
  今冬集中供暖入户价最高不超过5.8元/㎡
  
  17日,陕西省物价局已经向各市(区)下发《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今冬集中供暖,按面积收费,入户最高限价是5.8元/㎡。按流量计费,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热量单位)不超过44元。《通知》规定理顺供热销售价格。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最终入户价(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用户最终承担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59元。各设区市按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根据这一政策,今冬咸阳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居民最终负担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8元,按流量计费,每吉焦不超过44元,所以作为二次转供热的小区物业公司来说,供热运行费将被限定。目前,咸阳市物价部门在供暖价格拟调整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拟调整的每平米5.4元/㎡供热费中包含有每月每平米0.4元的换热站供用户运行费用(即二次转热费)。
  
  房子不住人也要交30%基本取暖费
  
  每年冬天在缴纳供暖费用时,有很多居民很为难:“这处的房子,我们冬天不住,供暖费该不该交?”按照《通知》要求,即使房子在供暖期间不住人,业主也要缴纳30%的费用。为鼓励节能减排,国家全面推行供暖两部制热价,即热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基本热价,即供暖基础费(按面积计算),另一部分是根据热用量收的计量热价(按用量计算)。这就意味着,按照计量值收费的小区,无论房屋是否住人,用户都要缴纳一定的基础供暖费,即使要求办理停供,也不能例外。对于没有条件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由于不能关停暖气,热量散失,所以即使不住人,也应该全额缴纳取暖费。
  
  热力企业收费不得收“碰口费”
  
  近两年,关于“碰口费”的投诉不在少数。“碰口费”是指小区外为接供暖主管网发生的支线管网建设费,由于各小区距离供热企业远近不同,所以“碰口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供热企业收取“碰口费”,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此次集中供热调整通知中,明确要求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除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
  
  采暖补贴标准将适当提高
  
  为缓解供暖价格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通知》要求各市(区)适当提高采暖补贴标准。为减轻职工个人及低保家庭用热经济负担,本次供热价格调整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有关部门将另文下达。物价部门要求,此次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采暖期起执行。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供热各环节变相加价。同时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监管,采取价格协商备案等有效措施,使其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严淑萍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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