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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被扣85天 停车场要收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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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09: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武功县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扣押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85天后取车时,竟被索要5100元停车费,最后在多部门的协调下,停车场将5100元退还给了车主。

  停车85天 每天按60元收费

  2014年10月14日,永寿县的长孙先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武功县出了事故,作为肇事车,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其停放到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

  2015年1月6日,武功交警大队向长孙先生出具了放车单,他拿着放车单到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要交停车费。“停一天车要收60元停车费,85天要收5100元,不交费就不给车。现在执法停车场不是不收停车费了吗?”长孙先生很疑惑。

  1月7日,记者来到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工作人员称,他们是按照轻型卡车的标准给长孙先生的车计费的,一天60元,85天共5100元。

  按法律规定费用不应由车主承担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那么停车场为什么还要收取长孙先生的停车费呢?

  “2014年10月14日至11月26日,交警队扣车调查事故,这44天的停车费应由交警队承担。11月27日开始,车辆被法院保全,交警队就不再承担停车费了。”1月7日,武功交警大队的民警解释,因为此车的停车费用牵扯到交警队扣车调查交通事故,以及法院保全期间两部分费用,停车场没有将这两部分费用弄清楚,因而多收了钱。民警称,对于截至2014年11月27日以前交警队扣车产生的停车费,将立即退还给长孙先生。

  1月7日下午,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将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26日,交警队扣车期间的停车费共计2640元退还给了长孙先生。

  法院向交警部门下了保全通知后,这部分停车费该由谁承担?武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称,根据法律,交警部门要对肇事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其间产生的费用不能向车主收纳。因此,保全期间的停车费也不应该由车主承担。(来源:华商报)

  随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将法院保全期间的2460元停车费也退给了长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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