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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骚男看黄碟入魔 深挖地窖囚少女作性 奴590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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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7: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强保家住湖北武汉青山,过去是武汉精鼎工业炉公司一分公司工人。2008直到2009年,将两名女子囚禁且强暴多次。后来两女子设法逃出,曾才被逮捕。2011年1月一审被法庭判死刑,曾强保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曾强保死刑判决。
  2008年9月16日晚,他驾驶电动车窜至青山区白玉山第十七幼儿园附近,将路过的女子丽丽挟持至其事先挖好的地窖内施暴;2009年7月2日晚,又将时年18岁的红红挟持至自家地窖内。曾强保将丽丽、红红分开关押在两个地窖内,时间长达590天和317天,直至2010年5月14日,两名女孩被警方解救。据指控,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曾强保还采取持刀威胁、喷辣椒水等手段,强奸妇女11名。还实施抢劫、抢夺各一起。检方指控他涉嫌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拘禁罪等四项罪名。
  在这11起案件中,曾强保强奸既遂4起,其余7起均因各种原因未遂或中止。而作案地点,均在其青山住处周边范围。有数次都是他在夜间骑电动车遇见独行女子时,尾随或者直接用车撞倒被害人后,进行作案。并且,在对被害女子进行威胁控制之后,曾还持刀抢劫过她们身上的财物。曾强保在受审时态度恶劣,曾数次顶撞公诉人及法官。
  一审获判死刑宣判现场提出口头上诉,称自己“有精神病罪不至死”
  地窖内囚禁两名少女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只为供自己长期发泄兽欲。昨日,武汉市中院对一度震惊社会的青山区男子曾强保变态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年40岁的曾强保被控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中仅强奸罪单项罪名亦构成死刑。
  曾强保原系武汉精鼎工业炉公司一名工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晚10时许,他驾电动车窜至青山白玉山地段,用事先备好的绳子勒住路经此地的丽丽(化名),欲行不轨遭反抗,遂又采取持刀威胁、捆绑手段,将丽丽挟持至自家地窖内施暴,后用铁链将其长期锁于地窖中。
  法院还查明:曾强保从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胁、喷辣椒水等多种手段,强奸其他妇女9名,并犯下拦路抢劫、抢夺案各1起。
  一审法院认为,曾强保在地窖内囚禁两少女长达590天和317天,供其长期发泄性欲,严重摧残了两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同时其在青山地区另外强奸作案9起,应依法严惩。
  昨日判决下达后,曾强保当即提出口头上诉,称自己“社会危害有限”,“罪不至死”。其上诉的三大理由为:一,自己有精神病,将进一步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二,未致受害人怀孕;三,未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
  色魔自辩有精神病 法院不采纳
  楚天都市报讯 曾强保强奸一案于去年11月16日进行不公开庭审,曾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精神病申请鉴定。
  曾强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称:感觉实施强奸有特别的生理满足,每次尾随、跟踪单身女的时候,心中就有一种亢奋感,有时莫名烦躁、冲动,“怀疑这样的病态举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医院看过精神疾病”。
  曾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曾强保属严重精神障碍,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昨日,法院判决未予采纳曾患有精神病的辩护意见。判决书称,辩护人并未提供曾强保有精神异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其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作案前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对象;庭审时其回答问题切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逻辑思维较严密,无明显不正常状态。
  新闻追踪:
  深挖两间地窖,囚禁两名少女长达一年多时间。 武汉青山区男子曾强保被控犯11起强奸案,在武汉市中院受审,整个庭审历时2个小时,庭审中,曾大声喊道:“我绝对没有对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检方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将择日宣判。
  一张纸条救出两名被囚少女
  今年5月14日上午10时多,在汉口前进四路工作的杜师傅,到附近的电视修理店去玩,在修理工刚拆开的一台15英寸“乐信”牌彩电机箱内部发现了一张纸条。
  据杜师傅回忆,纸条被折成小方块,满是灰尘,上面用圆珠笔写着“救命”二字,上面还画有一张小地图,并附有求救者父亲的姓名及电话。
  当天下午,半信半疑的杜师傅试着拨打了纸条上的电话。接电话的男子是家住青山区北湖农场的村民周某,他19岁的女儿小茜已失踪近一年。
  杜师傅就此报警,警方随即赶到地图所指地点搜救。当天下午,警方在北湖农场胜英大队徐家岗村村民曾强保住所处,发现两个隐秘地窖,而小茜和另一名16岁少女就被囚在地窖内,赤裸着身体,奄奄一息。而曾强保家离周某家仅隔200余米远。
  小茜被救后透露,其被关在地窖后,以写家书为由,要来纸笔,写下这封求救信,并塞到地窖内电视机的外壳内。这台电视后被曾转卖到旧货市场并被人送修,求救信才得以被发现。
  作案11起称看黄碟走火入魔
  就在两名被囚少女被救出时,男子曾强保已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接受讯问。
  曾强保被抓获的重大线索,来源于其作案时遗落的一张饭卡。
  据指控,今年3月15日晚8时许,青山区胜强村新马路路段,女子小瑶一人独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尾随。
  突然,电动车在小瑶身边急刹,车上男子将她猛扑在地并掐住她的脖子。之后,小瑶被该男子强行拉入附近树林中,惨遭强奸。
  然而,该男子作案后匆匆逃离现场时,落下一张饭卡。小瑶报警后,警方查出,饭卡主人正是武汉精鼎工业炉公司一分公司工人曾强保。
  5月6日,民警以涉嫌吸毒为由对曾进行验血。验血结果显示:该血样与小瑶内裤上的精斑同属曾强保。
  5月8日,曾落网,但其只承认有此一起作案事实。
  当月14日,两名被囚少女在曾强保家的地窖中被发现后,他又供认了共有11次涉嫌强奸、抢劫的罪行。
  据悉,曾强保现年39岁,与妻子离异。同村村民称,案发前一直认为曾为人低调,是个老实人。但是,他和前妻相处时,夫妻关系很差,经常打闹。
  曾于十多年前,在村里开过一家店,对外出租黄碟。其落网后也供认,自己犯罪是因为看黄碟走火入魔了。
  追求刺激多种手段奸淫妇女
   昨日上午,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拘禁罪四项罪名,曾强保在武汉市中院11号庭受审。由于此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此次开庭为不公开审理,无人旁听。
  记者在押送嫌犯的通道看到,曾强保身高170cm左右,身体壮实。
  庭上,公诉人用11分钟宣读了起诉书。据指控,曾强保从2007年7月至今年5月,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胁、喷辣椒水、使用电击器、掐脖子、捆绑等手段,在青山地区,强奸妇女11名。
  在这11起案件中,曾强保强奸既遂4起,其余7起均因各种原因未遂或中止。而作案地点,均在其青山住处周边范围。有数次都是他在夜间骑电动车遇见独行女子时,尾随或者直接用车撞倒被害人后,进行作案。并且,在对被害女子进行威胁控制之后,曾还持刀抢劫过她们身上的财物。
  两名被囚少女还表示,被关进地窖后,都是由曾强保一人送饭,但每隔两三天才送来一餐饭。之后,在她们要求之下,曾送来了电视、影碟机、电脑。
  曾强保是否在地窖中打骂过被囚少女,有在其家中等地查获的电击器、胶带等证物以及被害少女的证言作证。
  庭审焦点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曾强保在其居住地周边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随意选择作案目标施暴,受害人均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次受审,其认罪态度差,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拘禁罪四罪并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曾强保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曾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在多次作案时,遭反抗即主动放弃奸淫行为。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并不是极其恶劣。
  另外,在公安机关曾主动交待了多项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辩方还认为,曾强保曾到医院进行治疗,精神恐有异常,应属限制责任能力,故请求法庭对曾做精神鉴定。
  “不死人难道就可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人反驳,案件所产生的后果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我国法律规定,强奸案件的恶劣程度并不仅依照是否致人死伤来评定,曾强保拘禁两名弱女子长达一年多,并实施了暴力,所产生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于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公诉方认为其在接受审查时,均神志清醒、应答正常,并无精神异常迹象。
  声音
  曾强保5月8日被抓,两少女5月14日通过自救行为才获救,近7天无人送饭送水。他心存侥幸,导致两名被囚女子险有生命之危,所以他还有故意杀人未遂的嫌疑。
  ——法官
  “我并不想逃脱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儿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够依照真实的证据,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曾强保[1]庭审对话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照每项犯罪事实向曾强保进行讯问。
  “你是否对小菲、小茜在地窖中实施殴打?”公诉人问曾。
  “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有一天会被发现,有没有想过把她们放出去?”
  “我想过会被发现,但从没想过放走她们。”
  “我绝对没有对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曾打断问话喊道。
  之后,每当公诉人问及其他几项犯罪事实是否为曾所为时,曾均直接回答“没有”。
  由于曾强保并不配合公诉人的讯问,庭审进入举证阶段。
  在长达1小时的举证过程中,公诉方列举了本案大量被害人的证言、证物及曾某自己所作的供述。
  “我被曾关到地窖,里面的床上躺着一个女子,她脚上系着脚镣。之后,曾解开她的脚镣,用细铁链把我们绑在一起。”小菲在证言中表示。
  两名被囚少女还表示,被关进地窖后,都是由曾强保一人送饭,但每隔两三天才送来一餐饭。之后,在她们要求之下,曾送来了电视、影碟机、电脑。
  曾强保是否在地窖中打骂过被囚少女,有在其家中等地查获的电击器、胶带等证物以及被害少女的证言作证。 注:上述受害者均为化名。庭审焦点  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曾强保在其居住地周边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随意选择作案目标施暴,受害人均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次受审,其认罪态度差,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拘禁罪四罪并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曾强保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曾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在多次作案时,遭反抗即主动放弃奸淫行为。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并不是极其恶劣。
  另外,在公安机关曾主动交待了多项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辩方还认为,曾强保曾到医院进行治疗,精神恐有异常,应属限制责任能力,故请求法庭对曾做精神鉴定。
  “不死人难道就可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人反驳,案件所产生的后果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我国法律规定,强奸案件的恶劣程度并不仅依照是否致人死伤来评定,曾强保拘禁两名弱女子长达一年多,并实施了暴力,所产生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于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公诉方认为其在接受审查时,均神志清醒、应答正常,并无精神异常迹象。绳之以法
  一审  2011年1月30日,武汉市中院对一度震惊社会的青山区男子曾强保变态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年40岁的曾强保被控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中仅强奸罪单项罪名亦构成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晚10时许,他驾电动车窜至青山白玉山地段,用事先备好的绳子勒住路经此地的丽丽(化名),欲行不轨遭反抗,遂又采取持刀威胁、捆绑手段,将丽丽挟持至自家地窖内施暴,后用铁链将其长期锁于地窖中。2009年7月2日晚10时许,年仅18岁的女子红红(化名)也被曾强保如法炮制,锁进地窖中施暴。两名少女在地窖内被囚禁关押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2010年5月8日,曾强保被警方抓获,警方从曾家位于青山区北湖农场徐家岗村的地窖中救出两名被囚少女。法院还查明:曾强保从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胁、喷辣椒水等多种手段,强奸其他妇女9名,并犯下拦路抢劫、抢夺案各1起。
  一审法院认为,曾强保在地窖内囚禁两少女长达590天和317天,供其长期发泄性欲,严重摧残了两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同时其在青山地区另外强奸作案9起,应依法严惩。判决下达后,曾强保当即提出口头上诉,称自己“社会危害有限”,“罪不至死”。其上诉的三大理由为:一,自己有精神病,将进一步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二,未致受害人怀孕;三,未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
  曾强保强奸一案于去年11月16日进行不公开庭审,曾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精神病申请鉴定。曾强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称:感觉实施强奸有特别的生理满足,每次尾随、跟踪单身女的时候,心中就有一种亢奋感,有时莫名烦躁、冲动,“怀疑这样的病态举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医院看过精神疾病”。辩护律师也提出,曾强保属严重精神障碍,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未予采纳曾患有精神病的辩护意见。判决书称,辩护人并未提供曾强保有精神异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其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作案前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对象;庭审时其回答问题切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逻辑思维较严密,无明显不正常状态。 [2]
  二审  2011年7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强保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强保不服当即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关于上诉人曾强保提出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从检材的提取到鉴定程序均合法有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曾强保还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为了做灰砖出售”的上诉理由。经查,曾强保挖第一个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砖出售,但并不影响其后来用于强奸、拘禁被害人红红、丽丽的事实的成立,亦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曾强保提出“我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曾强保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其有精神异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曾强保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作案前策划周密,作案过程及作案后自我保护意识强。开庭审理时,曾强保回答问题切题。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高院认为:曾强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曾强保为长期发泄其性欲,将被害人红红、丽丽非法拘禁于阴暗潮湿、污秽不堪的地窖内,长期、多次奸淫红红、丽丽,严重摧残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另外强奸作案9起,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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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 先发配到 养殖场配种后在执行死刑
.觉人之诈,不愤于言;.受人之侮,不动于色;察人之过,不扬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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