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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征价格调节基金临时补助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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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01: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李治燕)《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平日里要常态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就可第一时间对重点市场环节和困难人群给予补贴等。11月2日之前,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www.sxzffz.gov.cn)查看全文,可发邮件至jjyijian@126.com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征收范围和标准为: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对省内电网每年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对水资源费的年提价收入按10%征收;对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收入按1%征收等共十项。

    所征收基金将主要用于补贴在执行政府价格干预中受损的经营者和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临时价格补贴等。其中明确要拿出总额的1/3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困难者和低收入群体。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如果的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生产经营亏损的,可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使用单位出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基金的使用权,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在价格主管等部门核查时,拒绝提供或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情况和材料等违法行为,除追回拨付基金外,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资格,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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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4: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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