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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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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发生了这些事情,美国的医患关系仍然牢固而信赖,并没有出现过一起砸打医院或暴力伤害医生的事件。论维权意识,美国公民显然要高于中国公民,但美国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并不高,医患冲突也并不激烈。
究其原因,相对中国,美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充分注意到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尚有其局限性,医学是把双刃剑,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医疗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等特征。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能严格按照医学科学规则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定案,而不会苛求于医学。在赔偿追责原则上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大大减轻了医方的赔偿负担。
如近年在美国加州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一名刚出生的新生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输氧,护士遵医嘱将氧气给输上了。不久孩子死亡。这时发现,护士虽然将氧气管给插上了,但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得知这个信息后,孩子的父母很气愤,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经过医学鉴定,认定护士虽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有医疗行为上的过错,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而非未输氧造成。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患者息诉。
这个案件若发生在中国,一方面患者不大可能会接受这种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即使患者接受了这个鉴定结论,法院也仍然会判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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