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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听了楼下的德美达百姓购物广场工作人员的诉苦之后,半天我的心情都是愤愤不平。他们都是从8月份就进入德美达工作的,这个购物广场是最新开的。他们进来的时候就在装修,里面一片狼藉,当时进来的时候,人事部的主管给他们说开业前一天四十,开业后一个月1500元一月。他们都想留下来好好的干,因为这个地方离家也近。每天他们除了培训就是收拾里面的残局,有时捡捡垃圾,有时打扫下卫生,每天弄的跟个拾荒者一样,身上脏兮兮的。但是他们都在努力的干着,给公司省了请清洁公司的钱,也对得起他们一天40元的收入。基本一个月连两天的休息都不够.9月10号以后就开始上货了,女人都跟个男人似的,搬得搬摆货的摆货,每天累得满头大汗,连吃饭的时间都只有40分钟,还是换着吃的,有时加完班就快晚上十点了,中间都没有休息过,他们坚信只要开业了就一切都好了。但是昨天发了工资才知道,给他们一天按20元开的工资,工服还得压200元,人家领导解释说是20元已经够好了。所有的人听了都激愤的不行,全部停止了手头上的工作,想要找总经理讨个说法,直到晚上七点多,他们经理说:“没让你们干过什么活,只能给20元一天。这个已经是极限了,再说以后按多钱算还得商议。以后加班两小时以上才有加班费,两小时一下算义务劳动。”他们说:“那你们咋不早给我们说,那我们也可以选择。”人总经理说:“给你们说了你们早不干了”。那你这不是变相的违法吗?欺骗劳动者吗?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违反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违反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违反劳动法,周六周日没休息也是20元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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