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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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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08: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其中一项条款就规定,教师工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务员工资。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在很多地方,教师的待遇远远达不到公务员的水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这一条款呢?
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1993年,当时我国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经济改革,改革的力度尚未全面深化。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当时我国的工资情况是如何的呢?
当时全国的经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无论是行政,事业,企业的工资待遇也没有进行改革。基本上实行一套计划经济式的工资方案。也就是说,当时的行政单位,也就是公务员,他们的工资和企业工人,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基本相差不大。
所以,当时颁布教师法时,规定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这一条,其实在当时来讲,要做到这一点,完全不难。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企业的工资方案,已经同行政事业单位相分离,实行全面的市场体制。而行政单位也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从高薪养廉的角度出发,以及为了从社会吸纳高层次的人才,使公务员队伍成为社会中的精英,及其他很多方面的考虑,国家在政策方面把公务员的工资大大的提高了。
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强调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可能在现在来说,对于制订政策的制订者来讲,在很多方面不太有现实性。
所以,大家应该理性的看待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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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0: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制定的很多法律都不贴合实际,执行起来很难,或是根本就执行不了。真不明白政府为什么还要制定这么多不实用的法律。
枫叶医院八楼外科1357276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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