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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3毒贩持仿真枪街头射击并逃离现场 现场堪比电影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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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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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贩毒过程中遇民警抓捕,男子持仿真枪射击并驾车逃离现场……现场堪比电影情节,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抢劫、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容留他人吸毒,7月31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依法对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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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持仿真手枪射击并逃离现场


长安区检察院查明指控,被告人甄某伟,1989年生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左某龙,1

988年生人,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获刑6年,2012年刑满释放;被告人左某雷,1991年生人,小学文化程度。3名被告人同为陕西永寿县人。2017年3名被告人结识后,长期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未央区玄武路等地实施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抢劫,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恶势力。

长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甄某伟驾驶一辆共享汽车前往玄武东路某小区向葛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在递送毒品时遇民警抓捕,抓捕过程中,甄某伟持仿真手枪射击并驾驶车辆逃离,与三辆轿车发生碰撞后弃车而逃,后民警在甄某伟所驾驶的汽车内发现疑似毒品两包。经司法鉴定,一包净重45.9874克,一包净重9.22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9月,甄某伟伙同左某龙等人驾车前往山西晋城,购买白色冰毒辅料、红色麻古、土黄色“筋”等驾车运回西安。

经鉴定,冰毒辅料净重182.03克,未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出疑似N-苄基异丙胺成分);麻古净重2.32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土黄色“筋”净重24.328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非法改装射钉枪

胁迫、恐吓他人进行转账


2018年7月8日,甄某伟得到一把射钉枪并改装,后又在西安某建材市场购买第二支射钉枪,并在淘宝网上购买零部件,与左某龙等人进行改装,经鉴定,两支改装后的射钉枪均认定为枪支且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

同年7月26日,甄某伟以被害人朱某将其车辆修坏为由,约见朱某并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朱某驾车离开时遇甄某伟驾车追赶,并持仿真枪对朱某车辆射击,造成朱某驾驶车辆损坏,数天后,朱某在甄某伟威胁恐吓下,向甄某伟微信转账1500元。

2018年8月30日晚,甄某伟伙同左某龙、左某雷驾车前往西安三桥某汽修厂,以车辆维修中朱某未使用原厂配件为由,使用枪支进行威胁,逼迫朱某给甄某伟转账5000元,给左某雷转账1000元。

此外,被告人左某龙还于2018年9月5日晚,容留他人于自己的出租屋内吸毒,还将甄某伟的两支改装的仿真枪存放在自己租住处,直至2018年9月7日被民警查获。

庭审中,被告甄某伟辩称:2018年6月21日下午,他前往玄武东路某小区只携带了2克毒品,现场未持仿真枪进行射击,“当时有人砸车,我以为是社会人。”甄某伟称,自己并没持枪威胁被害人朱某,双方只是协商,也未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改装枪支也仅出于爱好。

被告左某龙辩称,他与甄某伟前往山西前并不知道其所购买的为毒品,不应构成贩毒罪,而对于甄某伟制造枪支,他也并不知情。

对于是否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朱某给甄某伟转账,左某雷表示,他与甄某伟不熟,当天吃过饭后,甄某伟邀请他与左某龙二人,前往朱某处,两人从始至终没有进行打骂威胁,就站在一旁观看,不应构成抢劫罪。

7月31日下午,长安区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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