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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监考“放水”受贿达到137次!收了33万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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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1: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六个考场、四个驾校“好处费”33.72万元,放松对考场的监考以提高考生考试通过率。日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张某祥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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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驾考监考  考试员收取“好处费”33.72万

5月29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消息,5月13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张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到咸阳市各考场监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时,多次收取优可考场、咸运考场、渭滨考场、钓台考场、周陵考场、通信考场等六个考场给其个人的好处费共计21.10万元后,放松对上述考场考试的监考,使上述考场考试通过率提高,为考场谋取利益。


另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咸运驾校、咸阳市大道技能培训学校、咸阳市华津职业技能学校、陕西捷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四个驾校或其报名点负责人请托,对上述驾校学员顺利通过考试予以关照、提供帮助,为上述驾校谋取利益,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上述驾校相关人员好处费12.6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收受考场的现金21.10万元,一部分直接花用,一部分存于其银行卡内,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支出;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的12.62万元,一部分微信支付消费,一部分提现转账至其银行卡内,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支出。


受贿次数达137次  被判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根据了解,62岁的张某祥于去年11月23日被咸阳市秦都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向秦都区监察委员会主动退赃33.72万元。2019年2月28日,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记者在判决书中,张某祥单次受贿额度3000元至5000元不等,但受贿次数却达到了惊人的137次,其中仅一个考场便给其累计送了现金7万元。通常都是张某在考场监考时,驾校负责人或业务员在考场监控室或张某的车中,以信封的形式送给其现金,或微信转账。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祥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请求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3.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辩护律师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重,多次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秦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非法所得33.72万元,已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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