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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赔2.361万元讨采光权住户称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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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发商新建的楼盘同居民房屋之间楼间距太近,居民认为影响了自己采光权,在和开发商协商未果后,礼泉居民袁师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礼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侵犯采光权事实成立,依法判处开发商赔偿袁师傅23610.3元。

  今年50多岁的袁师傅家住礼泉县果粮路,2001年,他通过法院拍卖购买了果粮路一处地皮盖起了一座两层小楼。2013年6月,陕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袁师傅家正南方约5米处搞房产开发,建起一栋7层高的商品住宅楼,该楼东西长60米、高约21米,袁师傅认为该楼严重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在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情况下,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到礼泉县法院。

  法院立案后,经由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开发商所建房屋确实影响了袁师傅家的采光权,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当事人主张要求考虑补偿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陕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楼房,影响袁师傅住宅采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根据袁师傅房屋日照采光受影响的面积和时间,酌情由被告方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袁师傅23610.3元。

  “每平方米赔偿100元,这个判决赔偿标准太低了,完全不可以接受。”昨日上午,面对刚刚拿到手的判决,袁师傅称,2013年10月,礼泉县法院曾判过一个同样的案件,该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豆某,同样是开发商建房影响房屋采光权,而且对方两栋楼之间的距离还大得多,但该案80多平方米的房子,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了18000元,相当于每平方米赔偿200多元。

  “现在我家受影响的房屋面积有230多平方米,但法院只给判了23610.3元赔偿金,赔偿标准明显不一致。”袁师傅称,由于对礼泉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他将向咸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争取自己的权益。

  知道一下

  采光权受侵害如何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是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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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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